引言 律师是不间断的追求,在不断驾驭梦想与现实,在不间断地实现着“以理装乾坤,依法行四方”精神的使者。如同医者“但愿世上无疾苦,宁可架上药生尘”。法律人的价值及最崇尚的追求便是“定纷止争,天下无讼”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法律虽然能缓和解决矛盾,但法律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如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法理与道德的矛盾等等,同时法律也存在滞后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从制定的那一刻,就已经是落后的了。因此,律师是法律与现实的摩擦之间重要的“润滑剂”。 律师的价值有哪些? 维护法律公正:律师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解决纠纷: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人们解决各种纠纷,如商业纠纷、家庭纠纷、刑事纠纷等,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人们的生活得以正常进行。 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可以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和遵守法律,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
引言 借贷关系中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在民间被俗称为“砍头息”。之所以有“砍头息”的存在,是因为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可以帮助其提前收回利息,减少贷款的风险。但这种做法导致借款人拿到手可以直接支配使用的金额实质上是约定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但借款人却要以约定的本金支付利息。这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这个问题,体现公平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对收取“砍头息”的行为明确地做出了否定性评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 一、“砍头息”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砍头息”的表现形式大致可分为“典型的砍头息”和“非典型的砍头息”两种。 (一)“典型的砍头息”,即在出借款项时直接扣除利息后再交...
引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根据以上规定,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不包括担保物的价值,那么担保财产如何收取报酬?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又包含哪些呢?本文主要从担保财产的管理人报酬制度出发,探讨现行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财产的管理人报酬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