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格玛律师 | 请托办事不成索要退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于: 2023-09-1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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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尽管我们提倡依法办事,依规办事。但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人为了孩子上学、个人工作等一系列需求请托他人谋求便利,事情没办成,能否主张退款?如何主张退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裁判观点:

 

一、受托人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据此可以得出,不当得利需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获利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关判例

(2023) 辽10民终554号,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欲利用金钱托人拉关系,在违反正常程序的基础上,达到非法目的,崔睿睿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属不当得利。崔睿睿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马晓峰、蒋丽颖可以请求其返还取得的利益。崔睿睿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标的应由案外人返还的事实,原审判决由其返还,并无不当。根据争议事实,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并不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案由确定错误,应予纠正。

小结

受托人收取办理工作的款项进行违反正常程序的操作,以达到帮助不符合入职条件的委托人办理入职的目的,明显具有非法性质,其获得请托费用没有合法根据,请托人有权要求返还。无效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 双方民事法律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相关判例

湘0381民初3049号,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聂建良委托周向阳为他人办理职务升迁调动向其支付预付款50,000元,该请托事项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对于收取的原告款项应予以退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0,000元的事实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明知其请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对此负有过错,承担责任,故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因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且原告在此请托事项中负有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小结

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事宜,破坏了正常的工作晋升秩序,损害了其他公民同等条件下的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利息作为诉讼请求,在该类请托当中,由于原告存在过错,故法院不予支持。

 

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判例

(2023)吉02民终1819号,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民事活动需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本案中,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均需履行严格程序且无需支付巨额费用已成为众所周知事实的情况下,张志强因办理吉林市中心医院工会相关职位并支付11万元,其行为系为谋取不法利益而为的给付,属于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无论是基于合同纠纷抑或是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张志强的诉请均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志强的起诉正确。

小结

请托办理相关职位,扭曲了正常的竞争机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不属于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

 

四、请托人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相关判例

(2023) 甘0725刑初75号,本案中,被告人毛某2请托代某,违规为40名学生授予国家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毛某2为感谢代某,于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代某人民币共计63万元。

最终,被告人毛某2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小结

花钱请托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相关资质,收受利益的一方将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而请托人则有可能构成行贿罪。

 

五、受托人涉嫌违法或犯罪

移送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相关判例

(2022) 黑0403民初1317号,法院认为:经审查,根据起诉人自述,案涉款项系因起诉人为办理养老保险事宜,请托他人办理养老保险给付的人情费,该情形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另起诉人与其他案涉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裁定如下:对许彦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小结

涉及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诉称的经济纠纷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关键在于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在一系列请托过程中,受托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本身与涉嫌的经济犯罪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经济纠纷仅与涉嫌的经济犯罪存在牵连关系,经济纠纷应当继续审理,有确切证据证明案涉法律关系的认定和裁判应以经济犯罪的处理为前提的,可以中止审理。

 

六、受托人构成诈骗罪

判决将赃款返还被害人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

 

相关判例

(2021)辽04刑终179号,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丽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经查,被害人金某通过上诉人刘丽莉的弟弟刘某,请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丽莉为其女儿办工作,上诉人刘丽莉以工作已办完为由向被害人金某索要10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且失联,事隔近三年后,在被害人再次找到上诉人时,上诉人以手头无钱为由打了10万元借条,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下落不明。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刘丽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二、继续追缴刘丽莉的赃款人民币100000元,一经追缴即返还被害人金某。

小结

请托他人违法违规帮助办理工作,受托人虚构或隐瞒事实收取请托款项,属于诈骗犯罪行为,社会危害严重,但其收取的赃款仍应退还给受害者。

 

结语

成功的道路没有捷径,寻求便利之心可以理解,但国家的招生、晋升等政策依据各种指标采取择优录取,受托人为不符合条件的人违规办理相关事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浩然之气,扬君子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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