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产实务之“通知已知债权人”

发布于: 2023-08-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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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破产的本质是清理债务人资产,并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解决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的确认对整个破产程序而言至关重要。而债权的确认始于债权申报,今天笔者就破产实务中容易被管理人忽略的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问题稍加提示。

《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的意义在于,告知破产案件中已知债权人已经开始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公告的意义在于,以布告或者登报的方式告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未知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已经开始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

虽然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管理人负有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但实务中,履行该项义务的一般都为管理人。而管理人往往对通知已知债权人这一点掉以轻心,甚至全部寄托于公告或者告知债务人通知。殊不知,此会给管理人造成极大风险。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因管理人未履行已知债权人通知义务引起赔偿纠纷。基于此,笔者从破产实务角度谈谈如何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

 

一、获取已知债权人信息

《破产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第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

因此,法院受理破产的案卷中是有债权清册的,这也是《破产法》规定由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原因。管理人完全可以根据债权清册通知已知债权人。

其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可以通过财务资料确认已知债权人,以及通过查询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程序确定债权人。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破产法》并没有对管理人应当采用何种形式通知已知债权人作出明确规定,基于现代通讯方式的多样化,管理人可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及其他网络通讯工具等多种途径进行。

实务中,电话则是最简单最易操作的方式,尤其是在已知债权人数量众多的情况下,一般作为管理人的首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电话通知,债权人不申报债权,那管理人就需要留存已经通知的证据。建议对此类债权人采用邮寄的方式再次书面通知,最好选择EMS进行邮寄,保存好邮寄凭单,必要时可以拍照留存。对没有申报债权的已知债权人,万不能仅有管理人口头通知或者债权人口头回复放弃债权,否则,有纠纷时,管理人将难以自证。

综上,管理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职责,搜集已知债权人信息,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切不能笼统的以公告方式取代,也不能完全依靠债务人通知。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须穷尽多种措施,尽可能的将债权债务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也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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