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抢孩子”,抚养权就稳了吗?

发布于: 2023-08-25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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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乒乓球运动明星福原爱和江宏杰再度因为离婚“抢孩子”、“藏匿孩子”的问题闹上热搜。去年7月,因为女方探视孩子的事情惊动了警方,今年夏天,又因为子女抚养的问题召开记者会。离婚两年,这对昔日恩爱夫妻之间的恩恩怨怨,却依然无法翻篇。

7月27日下午,江宏杰在日本召开记者会,声称由于福原爱完全失联,他已经一年没见到孩子,他要求福原爱遵守日本法院的判令,将孩子交付给他。

福原爱方也很快回应,指控男方称与孩子失联是在撒谎,并且指责男方不应该把大人的事情放在公众面前,公开举办记者会是对儿童隐私保护的伤害,她要求男方遵守台北法院关于不得公开讨论家事的要求。

他们之间究竟谁在说谎,我们不得而知,但离婚“抢孩子”、“藏匿孩子”的闹剧,在我们的身边却是时常发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曾经对涉及未成年抚养权的离婚案件进行过分析,在涉及婴幼儿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中,高达60%左右的案件存在一方当事人或者其父母强制将子女带离原生活场所、对子女进行隐匿或者阻止对方当事人探望子女等不同程度地侵权行为。

 

离婚为什么要抢孩子呢?

一、抢孩子是为了争夺抚养权

很多人以为,只要抢到孩子,就能抢到抚养权。那么,抢孩子和获得抚养权之间有必然联系吗?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的规定,2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判给妈妈,8岁以上的孩子,听孩子的意见,基本上孩子想跟谁生活就判给谁。2岁到8岁之间的孩子最难办,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也主要集中在这个年龄阶段。如果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双方都想让孩子跟随自己一起生活的话,那么法院就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那什么叫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呢?是父母的收入情况?学历情况?居住条件?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就给了主审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以往的司法审判实践,只要当事人劳动能力没有出现极端受限制的情况,一般不会以谁更有经济实力作为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依据。

在众多因素当中,孩子长期以来主要跟谁一起生活,由谁负责照顾才是法官最为看重的考量因素。原因有两个:一是为避免因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二是考虑到执行压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跟谁在一起居住,谁照顾的多,才是争夺抚养权的王道,这也就为抢夺孩子埋下了隐患。

很多父母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起诉离婚前就将孩子抢走控制,不让另一方接触或者看望,从而人为创造法律规定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的条件,以此来达到争取抚养权的目的。

但是,这样做,就一定能够争取到抚养权了吗?根据过往的司法判例来看,并不绝对。离婚时,暴力抢孩子,藏匿孩子的行为,甚至还有可能会适得其反,使得自己丧失子女的抚养权。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港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坚持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原则。任何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应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人为阻断了原告的血肉亲情,这种过激的行为,容易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抢夺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判决小孩由抢夺方抚养,客观上起到了支持、怂恿抢夺子女的行为,无异于欺善怕恶,显然不利于诚实信用、惩恶扬善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2021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其中第24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是针对离婚争抢子女问题的首次立法,也将会是未来司法审判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的风向标。

 

二、抢孩子是因为不愿意移交孩子的抚养权

在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与子女共同生活,孩子由其携带抚养。然而,拒绝履行判决的情况却并不罕见。

对比,如果离婚后非抚养子女一方拒绝“移交”,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全国妇联公布的第四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中,就有一起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成功案例。

该案中,在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后,男方仍然把孩子藏在外地,最终法院以汪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区公安分局侦办,公安分局审查立案后依法对汪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刑事拘留的震慑下,当事人才回归理性,放下了恩怨。

 

三、抢孩子是因为探视受阻

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权,但如果对方把孩子藏起来不给探望,或者被探望的子女不配合,抑或是案外人,比如说同住老人阻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探望权的执行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实问题。由于探望权案件的情况比较特殊,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问题,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只能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进行说服教育,适当地对不按约定履行探视配合义务的一方,处以罚款或拘留几天。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对探望权阻碍执行的惩治不严,致使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人有恃无恐,维护探视权成为难点问题。探望权的执行效果仍然堪忧,未来可探索更多可行的措施。

 

四、如何应对抢孩子事件的发生

1、留存“抢夺孩子行为”的证据。

如果对方抢走并藏匿小孩,一定要保持冷静,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可以向小区物业调取周围监控、楼道监控,询问邻居是否有听到争执声音等,以证明事发情况。另外,还可以与对方积极沟通送还子女事宜,保留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2、及时报警,并向妇联求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末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可以依据该条规定报警或寻求妇联的帮助,虽然警察可能会以家务事为由不予出警,但警方形成的笔录和报警回执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对方暴力抢夺孩子,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作为日后离婚诉讼争夺抚养权的有力武器。

3、离婚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在2018年,广东省就作出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为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而申请行为保全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交出孩子,或者禁止其再次抢夺小孩。如果法院做出行为保全裁定后,对方当事人不悔改,仍然抢夺、藏匿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或拘留。

4、向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 国内首例“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女自双方分居后随女方一起生活,男方和其母亲看望孩子时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孩子抱走,并以各种理由始终未让女方探望孩子。女方随后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并报警。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男方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女方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随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男方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女儿送交女方,由女方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男方的合法权益,判决中也对其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详细具体的明确。

 

离婚抢孩子,藏匿孩子的行为,表面上看,是父母爱孩子,舍不得孩子,对于骨肉分离的事实无法释怀和接纳,但行为背后,其实是两个大人之间的恩怨没能够放下,婚姻中的不满意和不甘心,让双方在孩子的问题上持续拉扯和对抗。

都说离婚受伤害最大的是无辜的孩子,孩子之所以会受伤,不是因为从此没有了完整的家,而是害怕从此没有了完整的爱。如果两个人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那么缘分已尽的是夫妻,父母身份仍需继续。作为离异父母,学会离婚沟通,放下恩怨,在孩子的问题上好好协商,才是真爱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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